[筆記]美國營管工程法律(一)有名判決 含Spearin

 赴美求學一段日子了,打算來寫一下我上課到底學了啥。順便整理一下筆記:) 

工程法律比較特別的是大部法律是由Common Law (前人判決) 組成,而法院的判法基本上都是先去查這案件之前是否發生過類似的,再參考前人的判決來下定案。工程法律比較少是看法條、法規或行政法下判,因為工程千奇百怪,法條基本上涵蓋不了。

舉例來說,若有人是殺人案定罪,法官就照法條上說判x年就了了。

但工程可能會出現像沒有工程契約就開工、設計有誤、施工進度嚴重落後,然後又有工案意外,這千奇百怪的情況,法條不會寫說要如何判,所以法官都是參考前人的判法,看看能不能適用。

這裡來分享一下幾個轟動美國工程法律界的判決~ 

首先第一個是Spearin,在美國做工程的一定要知道。Spearin (1918)案子發生什麼其實不太重要,大家只要知道結果是什麼就好。

結果是: 業主對於設計圖要負起全部的責任。

背景是這樣的,在此案之前,營造廠基本上要承擔所有責任,若業主給了一個超爛的設計,可能根本蓋不出來,但營造廠還是要生出來給業主。不管多爛的設計,一定要蓋出來。所以營造廠除了要承擔施工的責任,還有設計上缺失的責任,雖然不是營造廠設計的,但他們要負責。

但經過Spearin 之後,營造廠不用承擔所有責任,它們不承擔計計不佳的責任

判決書的精華為 "if the contractor is bound to build according to plans and specifications prepared by the owner, the contractor will not be responsible for the consequences of defects in the plans and specifications..." 

(我簡略翻譯)

若營造廠有責任按業主提供的設計圖施工,那營造廠則不用為設計圖造成的缺限負責

因為Spearin 案子是美國最高法院下的判決,全美國五十州都要遵守。

此案子之結果一般人稱為"Spearin Doctrine",在一般工程官司,常是反方提出的論點。

第二個案例是在華州造成轟動。

案例我簡單說明:MMJ 承包一下水道工程,施工中不小心挖到了電覽,因為此施工暫停,業主與MMJ 開始想辦法解決。花了一陣子,終於解決電覽問題,後續工程也順利完工。問題來了,工程完工後,MMJ 向業主索賠,補償它因為電覽問題多花的錢、人力與物力等等。但業主表示MMJ 沒有按照合約所訂的索賠手續要求賠償,因此不給錢。原來合約中雙方有約定若出事,然後營造廠要跟業主索賠,需要於15天內提出要求,其中包涵它們的作為與價錢。但MMJ 並未照做,MMJ在法院上表示因為出事時,業主也在現場,因此MMJ 有在現場口頭提出要求。

此論述在最高法院駁回,判MMJ 敗訴。

此案結果轟動全州。

原因是這樣的,在MMJ之前,施工若遇到突發狀況,營造廠會告知業主,解決問題,然後整個工程案子完工後,營造廠再跟業主請款,要求業主補償突發狀況的費用等等。當時業主們大部份都比較大方,願意採此方事進行。

但現在所有事情要一板一眼,完完全全照合約上,偏偏本州大部份合約都要求營造廠,若遇到突發狀況,需於三天內向業主上報,提出解決方案及所需人力物力財力等等,要由業主批可。可是工程突發事件有大有小,大部份很難在三天內找出解法並提出預算,所以之前才流行於案子後結算。

這個我認為是兩難題,業主聽到有突發狀況,當然是希望要馬上知道解決方案及價格,他們是出錢一方,要思考這錢要不要花下去。而在這短時間內要求營造廠生出計劃及預算,也是蠻困難。

但目前華州營造公會是認為業主為了想省錢,故意把索賠程續縮短到三天之內,來減少花費,逼營造廠自行吸收,簡單來說,就是業主在努力把索賠手續複雜化,變成到根本不可能按程序申請賠償。

華州營造公會目前以三翻兩次試圖翻轉這個判決,但目前在法院是全敗收場。

他們最近轉向立法的方向前進,希望可以在州議會立法來擋這個判決,目前好像也沒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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