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記]美國營管工程法律(二)員工工安意外可不可以告公司?
先說正常情況,員工在工作場所發生意外,不可以告公司!
原因是這樣子的,因為員工來上班,就代表願意承受可能出事的風險,而公司也會按照法規,給員工一個安全的上班環境,公司同時會繳錢給州立的勞保基金,萬一員工上班時出事,會由勞保基金支付一切醫療費用與損失的工資。當初為了說服各公司出錢給勞保基金,其中一項交換條件就是員工出事不得告公司,此規定是出自本州Title 51。簡單來說,公司有immunity(豁免權)
當然,有規定就會有例外,而這種例外在工地很常見~
這裡先討論一個法律專有名詞: Indemnity
粗略解釋: 幫我代打
一般例子如下: 今天發生情況A,導致B 被告,而這時B 依照與C 的合約,請C 代打。而這時C 要負責一切官司費用,含出庭、律師等等,若未來官司輸了,也會由C 全額賠償,B 不用出任何一毛錢。這就是運用到Indemnity.
這種情況下,我們稱B 為indemnitee(原本上場打擊的打者) 而C是 indemnitor (代打打者)
我們拉回工地~
今天有營造廠D、水電包商E、及水電包商工人F。假設今天F 在工地工作,不慎跌倒受重傷。礙於Title 51,不能告自家公司E,但其他人工人F 都可以告,因此馬上告營造廠D,請求民事賠償之類的(最常見是未營造一個安全工作環境之類的,反正理由隨便),但當初營造廠D 與水電包商E 簽約,其中一項條款即為Indemnity,包括被E 公司之員工告的話,需由E 代D 處理。
當工人F 的律師上法院控告營造廠D 時,卻是水電包商E 的律師出現代表營造廠D 處理,這時就有趣了。因為本州法律規定員工F不得告E公司,E公司享有豁免權,但工人F 要告的是營造廠D卻是由水電包商E 代打。像是打架原本大家摩拳擦掌要大幹死對頭,結果突出現自己兄弟幫對手,這時有種想打又不能打下去的感覺。
所以,請問誰有優先權? 到底是工人F 可不可以告營造廠D ? 還是因為水電包商E 幫營造廠D 代打,所以就不能告了? (是豁免權大 還是 是Indemnity 大呢? )
本州法院是判豁免權比較大,若豁免權與Indemnity 衝突,則Indemnity 要退開,因此叫營造廠D 自己出來解決,不可以躲在水電包商E後面,使用代打條款。
好啦,營造廠當然不是傻瓜,從此之後,所有想要跟他們合作的小包商,都要在合約裡面加簽一條,叫做Title 51 Waiver 即放棄豁免權,也就是所有小包商要允許員工告自己家公司,你家的事請你自己解決。 注意,是加簽條款,所以若小包商員工告營造廠,還是由小包商出來代打。
回歸主題,員工在工地出事可不可以告自己家公司呢? 去看一下合約吧,但應該可以~
那出事可不可以告業主呢? 當然出事時,你想告誰都可以~ 但一般告業主都會失敗,因為一般法院會認為工安是營造廠的責任,非業主管理範圍。而一般業主都不會去指導糾正工安,因為行動是有代價的,若你管,就代表你要負責。所以一般業主都不會管工安。
這是一個現實的矛盾,我們希望大家多多關心工安,守護工安人人有責一堆口號,但你若有任何行為,就代表你有可能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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